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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《论法的精神》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,被伏尔泰誉为“理性和自由的法典”。全书从自然法、法律与政体的关系、商业、货币、贸易、人口及宗教等社会因素,全面分析了君主政体、专制政体、共和政体的优劣,探究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得以建立与维系的原则。
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体制背后有一套“原则”存在。这套“原则”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其效力。民主共和的原则为“崇尚德性”,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。君主制的动力则是“热爱荣誉”,对于更高位阶、特权的渴望。专制政体的原则便是“对统治者的恐惧”。
编辑推荐
本书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,由张雁深翻译,全六册完整呈现。全书以自然法为起点,系统考察法律与政体、商业、货币、贸易、人口、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,分析共和、君主、专制三种政体的优劣及其赖以维系的原则,并由此阐述三权分立学说。其价值不在于提供现成结论,而在于展示一种把法律放进社会整体中理解的方法:法律不是孤立的条文,而是与政体原则、风俗、地理和经济条件相互塑造。阅读时既能见到对政体原则的抽象辨析,也能见到大量历史与比较材料,适合作为理解现代宪政思想源流的入门与进阶读本。六册体量较大,建议按主题分阶段阅读,先把握政体原则与权力制衡的主线,再进入商业、宗教等专门章节。
适合谁读
适合
- 政治学、法学专业学生,需要系统研读经典文本
- 对宪政思想与三权分立学说源流感兴趣的读者
- 希望理解法律与社会风俗、经济条件关系的读者
- 有耐心读长篇经典、愿意做笔记梳理概念的人
不适合
- 只想读简明概论、不愿接触原著论证过程的读者
- 期待快速获得当代制度操作方案的人
- 对十八世纪欧洲历史背景完全陌生且不愿补充背景的读者
阅读建议
- 先读论述政体原则与三权分立的章节,抓住全书主线,再回头补读其他部分。
- 每读一编用一页纸概括其核心命题与论证步骤,避免在材料细节中迷失。
- 遇到历史事例先不必深究,重点看作者如何由事例推出一般原则。
- 六册可分四到六周读完,每周固定篇幅并留出复述时间。
目录
- 版权信息
- 论法的精神 1
- 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
- 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
-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
- 孟德斯鸠论著举要
- 论法的精神 著者原序
- 著者的几点说明
- 第一章 一般的法
-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
- 第二节 自然法
- 第三节 人为法
-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
-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
-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
-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
-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
-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有关的法律
-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
-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的区别
-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
-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
-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
-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
-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
-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
-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
-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
- 第十节 在宽政与暴政国家中服从的区别
- 第十一节 总结
-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
-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
-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
-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
-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
- 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
-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
-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什么地方呢
- 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风俗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进一解
-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
-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
- 第二节 在政治的国家中品德的意义
-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,爱共和国的意义是什么
- 第四节 怎样激励爱平等和爱俭朴
-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,法律应如何建立平等
-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,法律应如何培养俭朴
-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
-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,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
-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,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
-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敏捷
-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
- 第十二节 续前
-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
-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
- 第十五节 续前
-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予
- 第十七节 礼物
- 第十八节 元首的恩赏
-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
-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、刑法的繁简、判决的形式、处刑等的关系
-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
-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
-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断案
- 第四节 裁判的方式
-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
-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
-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
-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
- 第九节 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
-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
- 第十一节 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
-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
-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软弱
-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
-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
- 第十六节 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
- 第十七节 拷问
-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
- 第十九节 报复刑的法律
- 第二十节 子罪坐父
-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
-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、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
- 第一节 奢侈
-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节俭法律
- 第三节 贵族政治的节俭法律
-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节俭法律
-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
-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
-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
-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
-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
-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
-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
-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
-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
-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
- 第十五节 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
-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
-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
-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
- 第一节 本章的大意
-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
-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
-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
-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
-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
- 第七节 续前
-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
- 第九节 贵族如何倾向于拥护王室
-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
-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结果
- 第十二节 续前
- 第十三节 誓言在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
- 第十四节 政制最轻微的变更如何会使原则受到破坏
- 第十五节 保持三原则极有效的方法
-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质
-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质
-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
-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质
-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
-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
- 原编者注
- 论法的精神 2
-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
-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取安全
- 第二节 联邦应由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
-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
-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取安全
-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谋取安全
- 第六节 一般国家的防御力量
- 第七节 一些思考
-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及它的攻击力量的场合
-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
-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
-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
- 第一节 攻击力量
- 第二节 战争
-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
- 第四节 被征服民族可以得到的一些好处
-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——哲隆
- 第六节 共和国进行征服的场合
- 第七节 续前
- 第八节 续前
- 第九节 君主国征服邻邦的场合
-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的场合
-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的风俗
-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
-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
-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
- 第十五节 保持征服地的新方法
- 第十六节 专制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
- 第十七节 续前
-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
- 第一节 本章大旨
- 第二节 自由一词的各种涵义
-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
- 第四节 续前
- 第五节 各种国家的目的
- 第六节 英格兰政制
-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
- 第八节 关于君主政体,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
-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的想法
-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
-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
- 第十二节 罗马君王的政体及其三权的划分
- 第十三节 对于驱逐国王后的罗马国家的总看法
-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权的划分如何开始变化
- 第十五节 罗马如何在共和国极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
-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
-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
- 第十八节 罗马政府中的司法权
- 第十九节 罗马各领地的政府
-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
-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
- 第一节 本章大意
-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
- 第三节 续前
- 第四节 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
- 第五节 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、审慎
- 第六节 男色罪
- 第七节 大逆罪
- 第八节 亵渎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
- 第九节 续前
- 第十节 续前
- 第十一节 思想
- 第十二节 不谨慎的言词
- 第十三节 文字
-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
- 第十五节 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
- 第十六节 大逆罪的诬告
- 第十七节 阴谋的揭发
-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
-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
-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
-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
-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破坏自由的东西
-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
-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
-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统治方法
-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易于接近
-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善行
- 第二十八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
-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予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
- 第三十节 续前
- 第十三章 赋税、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
-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
- 第二节 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
- 第三节 有农奴的国家的赋税
- 第四节 有农奴的共和国家
- 第五节 有农奴的君主国家
- 第六节 有农奴的专制国家
-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的国家的赋税
-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
- 第九节 一种恶劣的赋税
-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应视政体的性质而定
- 第十一节 没收
-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和自由的关系
- 第十三节 什么政体可以增加赋税
- 第十四节 赋税的性质和政体的关系
-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
- 第十六节 回教徒的征服战争
- 第十七节 扩军
- 第十八节 赋税的蠲免
-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,哪种办法最有利于君民
- 第二十节 包税人
- 原编者注
- 论法的精神 3
-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
- 第一节 本章大意
- 第二节 人怎样因气候的差异而不同
- 第三节 某些南方人民性格上的矛盾
- 第四节 东方各国的宗教、风俗、习惯和法律持久不变的原因
- 第五节 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
- 第六节 热带的农业
- 第七节 僧侣制度
- 第八节 中国的良好风俗
- 第九节 鼓励勤劳的方法
- 第十节 关于人民节酒的法律
- 第十一节 关于气候疾病的法律
-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的法律
-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
-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
- 第十五节 气候不同,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
-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
-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
-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
-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
-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
-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
-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
-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
-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
-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
- 第十节 奴隶制的种类
- 第十一节 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
-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端
-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的危险
- 第十四节 武装的奴隶
- 第十五节 续前
- 第十六节 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
-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的法规
-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
- 第十九节 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
-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
- 第一节 家庭的奴役
- 第二节 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
- 第三节 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
- 第四节 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
-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
-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
- 第七节 多妻的平等待遇
- 第八节 男女隔离
- 第九节 家政与国政的关系
-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
-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
- 第十二节 天然的贞操
- 第十三节 嫉妒
-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的方式
-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
- 第十六节 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
-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
- 第一节 政治奴役
- 第二节 各民族勇怯的不同
-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
- 第四节 上述情况的后果
-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略而结果不同
- 第六节 关于“亚洲的奴役”与“欧洲的自由”的另一个自然原因
-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
-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
-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
- 第一节 土壤的性质怎样影响法律
- 第二节 续前
- 第三节 怎样的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
- 第四节 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
- 第五节 岛屿的人民
- 第六节 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
- 第七节 人类的勤劳
-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
- 第九节 美洲的土壤
- 第十节 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
- 第十一节 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
- 第十二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
- 第十三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
- 第十四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
- 第十五节 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
- 第十六节 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
-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
-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
-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
-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
-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
-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
-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长发
-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
-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
-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
- 第二十七节 续前
-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
-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
- 第三十节 法兰克的全国议会
-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僧侣的威权
- 第十九章 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、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
- 第一节 本章的主题
- 第二节 要接受最好的法律,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如何的必要
- 第三节 暴政
- 第四节 一般的精神
- 第五节 应如何注意不变更一个民族的一般的精神
- 第六节 不应该什么都要改正
- 第七节 雅典人和拉栖代孟人
- 第八节 社交性格的后果
-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与骄傲
- 第十节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
- 第十一节 一点意见
-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
-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礼仪
- 第十四节 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有什么自然的方法
- 第十五节 家政对国政的影响
- 第十六节 有些立法者怎样把支配着人类的各种原则混淆了
-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质
- 第十八节 推论
-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、法律、风俗、礼仪的这种结合
- 第二十节 为中国人的一种矛盾现象进一解
-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该怎样和风俗礼仪发生关系
- 第二十二节 续前
- 第二十三节 法律如何随从风俗
- 第二十四节 续前
- 第二十五节 续前
- 第二十六节 续前
-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、习惯和性格的形成
- 原编者注
- 论法的精神 4
-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
- 第一节 贸易
-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
-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
-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
-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
-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
- 第七节 英国贸易的精神
-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
-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
-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
- 第十一节 续前
-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
-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
-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
-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
-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
-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
-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
-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
- 第二十节 续前
-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
-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
-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
-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
-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
-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
-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
-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
- 第五节 其他差异
-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
-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
-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
- 第九节 亚历山大后希腊各君王的贸易
- 第十节 绕行非洲
-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
-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达特
-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
-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
-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
-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、印度的贸易
-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
-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
-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
-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
-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
-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
- 第二十三节 问题
-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
-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
-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
- 第三节 想象的货币
-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
- 第五节 续前
- 第六节 印度发现后为什么利息减少了一半
-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,物价是如何确定的
- 第八节 续前
-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
- 第十节 兑换率
-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
-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
-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
-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
-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
-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
- 第十七节 公债
-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
-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
-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
-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
- 第二十二节 续前
-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
-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
- 第二节 婚姻
-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
- 第四节 家庭
-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
-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
-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
- 第八节 续前
- 第九节 少女
- 第十节 什么决定婚姻
-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
-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
-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
-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
-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
-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
-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口
-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
-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
-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
-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
-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
-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
-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
- 第二十五节 续前
- 第二十六节 结论
-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
-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
-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
- 原编者注
- 论法的精神 5
-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
-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
-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
-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,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
-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
-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,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
-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
-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
-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
-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
- 第十节 斯多噶派
-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
- 第十二节 苦行
-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
-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
- 第十五节 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
-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
- 第十七节 续前
-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
-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,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,而在适用得当否
- 第二十节 续前
- 第二十一节 轮回
-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
- 第二十三节 节日
-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
-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国是不方便的
- 第二十六节 续前
- 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
-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
-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
- 第三节 庙宇
- 第四节 教僧
-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
- 第六节 修道院
-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
-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
- 第九节 宗教自由
- 第十节 续前
-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
- 第十二节 刑法
-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、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
-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
-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
-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
- 第一节 本章主旨
-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
-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
- 第四节 续前
-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
-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
-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
-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
-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
-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,而违背宗教的禁令
-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
- 第十二节 续前
-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,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,什么时候应遵从民法
- 第十四节 关于亲戚间的婚姻,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,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
- 第十五节 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
-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
- 第十七节 续前
-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
-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
-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断处
-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
-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尔巴的不幸遭遇
-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,政治法将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,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;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
-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于同一体系
-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,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
- 原编者注
- 论法的精神 6
-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
- 本章单独的一节
-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
-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
-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
- 第三节 《撒利克法》和《西哥特法》、《勃艮第法》的主要差异
-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,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
- 第五节 续前
-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
-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灭了
- 第八节 假的敕令
-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
- 第十节 续前
-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、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
-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;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
- 第十三节 《撒利克法》即《海边法兰克法》、《河畔法兰克法》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
-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
-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
- 第十六节 《撒利克法》的开水立证
-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
-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了
- 第十九节 《撒利克法》、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
-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
-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
-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
-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
-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
-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
-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
-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。对裁判不公的上诉
-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
-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
-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
- 第三十一节 续前
- 第三十二节 续前
- 第三十三节 续前
-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
-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
-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
-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《法制》怎样为人们所忘却
- 第三十八节 续前
- 第三十九节 续前
-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
-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
-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。法庭的变化
- 第四十三节 续前
- 第四十四节 人证
-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
-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
-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
- 第二节 续前
-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
-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
- 第五节 续前
-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
- 第七节 续前。立法方式必须适当
-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
-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,但是动机不同
-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
-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
-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
-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。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
-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
-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律应当矫正自己
-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
-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一个恶劣方式
-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
- 第十九节 立法者
-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
- 第一节 封建法律
-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
-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
- 第四节 续前
-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
- 第六节 哥特人、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
-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
- 第八节 续前
- 第九节 《勃艮第法》和《西哥特法》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
- 第十节 奴役
- 第十一节 续前
-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
-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
- 第十四节 所谓“贡赋”
-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“贡赋”
- 第十六节 “忠臣”或封臣
-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
-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
-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
-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
-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
-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
-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《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》一书的总的意见
-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
-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
-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
- 第一节 官职、采地的变更
-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
-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
-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
-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
-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
- 第七节 宰相治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
-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
-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成采地
-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
-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
-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
-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
-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
- 第十五节 续前
-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。第二时期
-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;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
- 第十八节 查理曼
- 第十九节 续前
-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
- 第二十一节 续前
- 第二十二节 续前
- 第二十三节 续前
-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
-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。自由土地的变化
-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
-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
-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所发生的变化
-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
- 第三十节 续前
-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室的统治
- 第三十二节 雨格•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
-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予所产生的几种后果
- 第三十四节 续前
- 原编者注
常见问题
没有法学基础能读懂这本书吗?
可以读,但需要调整预期。全书论证依赖十八世纪欧洲的历史与制度材料,初学者不必逐条记牢事例,先抓住政体原则、权力制衡等核心概念,遇到陌生制度可略过或查背景。把它当作思想方法的训练,而非法条知识手册,阅读难度会明显降低。
全六册应该按什么顺序读?
建议先读与政体原则、三权分立直接相关的部分,建立全书框架;再读商业、货币、贸易、人口与宗教等专题章节,观察作者如何把法律放入社会整体中考察。最后回读开头的自然法论述,理解其理论起点。顺序可依兴趣微调,但不宜从零散章节随机跳读。
这本书和现代宪政制度是什么关系?
书中系统阐述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,是后来西方国家建构宪政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。但书中的分析基于作者所处时代的具体政体与历史材料,不能直接当作当代制度说明书。阅读时应关注其分析框架,而非把十八世纪的结论直接套用到今天。
读者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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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查理·路易·孟德斯鸠
作者
查理·路易·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时期重要的思想家,其生平细节在公开资料中记载有限,但他在法学与政治理论领域的贡献影响深远。库内收录其作品两种,均围绕《论法的精神》展开,包括全六册版本及单行本。这部著作以宏阔的比较视野考察法律与政体、地理环境、风俗民情之间的关系,力图揭示法律背后的秩序原理,文风兼具理论思辨与经验观察,条理清晰而富有论辩性。孟德斯鸠的写作不满足于抽象推演,而是从大量历史与制度材料中归纳规律,其关于权力分立与政体原则的讨论,成为后世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资源。常见分类将其归入法律与政治领域,也正说明其作品跨越学科边界、兼具思想深度与现实关怀的特点。
张雁深
作者 · 中国
张雁深是中国翻译家,长期从事西方思想经典的中文译介工作。在库内收录的作品中,他翻译了孟德斯鸠的《论法的精神》(全6册),这部著作是西方法学与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文本,讨论法律与政体、自由、风俗等因素的关系。张雁深的译本以较为严谨的语言呈现原作的理论结构与论证脉络,为中文读者了解孟德斯鸠的学说提供了可读的文本,因而在法律类读物中常被提及。关于他的生平,如生卒年、教育背景与翻译经历,公开资料有限,目前可确认的主要是他在法律与政治思想经典翻译方面的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