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签
内容简介
《宋刑统》是宋代最重要的法典,也是研究宋代法制和宋代社会的最基本的参考书之一。目前通行的各版本《宋刑统》,虽然为我们认识宋代法制和宋代社会提供了有益帮助,但也存在各种缺点和不足。本书以目前所知《宋刑统》最早版本明抄本为底本,参稽群书,对《宋刑统》进行了全面、精细的校勘、说明和复原,相对于之前的各版本,具有版本权威、校证精详、忠于原本等优点,应会对宋代法制、宋代社会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起到一定推动作用。
编辑推荐
本书以明抄本为底本,参稽群书,对《宋刑统》进行全面校勘、说明与复原,在版本选择和校证精细度上较此前通行本更为可靠。对于研究宋代法制、宋代社会以及中国古代法律文本的读者,它提供了更接近原貌的文本基础,也便于对照不同版本考察条文差异。本书属专业整理成果,阅读时需要一定的法制史和古籍知识储备。建议先了解《宋刑统》的编纂背景与体例,再结合校记逐条研读,遇到异文时留意底本与参校本的处理理由,以便在研究中准确引用。
适合谁读
适合
- 宋代法制史、中国古代法律史方向的研究者与研究生
- 需要引用《宋刑统》文本的法律史、历史学专业读者
- 具备古籍阅读基础、关注版本校勘的文史研究者
- 高校图书馆与专业资料室,可作基础文献收藏
不适合
- 对古代法律与古籍整理无兴趣的普通休闲读者
- 缺乏文言文和法制史基础、希望轻松通读的入门者
- 只想了解宋代社会故事、不关注文本校勘的读者
阅读建议
- 先读前言或整理说明,了解底本选择、参校本与校勘体例。
- 结合宋代法制史通论著作阅读,先掌握法典结构与术语背景。
- 研读具体条文时对照校记,留意异文处理与复原依据。
- 引用前核对底本与参校本信息,避免转引造成版本混淆。
出版社简介
北京大学出版社
中国 · 成立于 1979 年
北京大学出版社是一家综合性大学出版社,其出版方向涵盖古典文学、科学科普、社会文化、世界史、西方哲学与文化等领域。库内收录图书6031种,代表性图书包括《红楼梦》《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(第15版)(附爱因斯坦关于统一场论及其他经典论文)》《几何原本》《圆锥曲线论》《东晋门阀政治》《神话哲学(上卷)》《神话哲学(下卷)》《海陆的起源》等。代表作者有曹雪芹、周汝昌、爱因斯坦、欧几里得、阿波罗尼奥斯、田余庆、谢林、先刚等。该社在古典文学与西方哲学原典译介方面形成特色,兼及科学经典与社会文化研究。因公开资料有限,此处仅依据库内图书呈现其出版方向,不作额外延伸。
目录
- 版权信息
-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出版説明
- 前言
- 凡例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一 名例律
- 一、【伍刑】
- 二、【拾惡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 名例律
- 一、【捌議】
- 二、【請減贖】
- 三、【犯罪事發】
- 四、【以官當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三 名例律
- 一、【誣告比徒】及出入罪比徒
- 二、【犯流徒罪】犯死罪及流徒罪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兼丁留侍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四 名例律
- 一、【犯罪已發已配更爲罪】
- 二、【老幼疾及婦人犯罪】
- 三、【贓物没官及徵還官主并勿徵】平贓
- 四、【會赦不首故蔽匿及不改正徵收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五 名例律
- 一、【犯罪已發未發自首】於財主首露
- 二、【同職犯罪】
- 三、【公事失錯自舉】
- 四、【共犯罪分首從及不分首從】
- 五、【共犯罪逃亡已獲未獲分首從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六 名例律
- 一、【貳罪以上俱發及累併倍法】
- 二、【有罪相容隱】
- 三、【官户奴婢犯罪】
- 四、【化外人相犯】
- 五、【斷罪本條别有制與例不同】舉重明輕
- 六、【雜條】
- 七、【一部律内餘條准此條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七 衛禁律
- 一、【闌入廟社宫殿門】
- 二、【宿衛人冒名自代】
- 三、【因事入宫殿輒宿】未著門籍入宫殿、宫殿内作罷不出、登高臨視宫殿中
- 四、【宿衛人被奏劾先收兵仗】
- 五、【應出宫殿不出】通傳宫人書信
- 六、【宿衛人不依職掌次第】
- 七、【夜開宫殿門出入】向宫殿射
- 八、【衝車駕隊仗】
- 九、【宿衛人上番不到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八 衛禁律
- 一、【宿衛人兵仗不得遠身】
- 二、【行宫諸犯同宫殿法】宫内外行夜犯法、犯廟社禁苑
- 三、【京城宫城門守衛人相代】
- 四、【越州縣鎮戍城及官府廨垣】私度越度、冒度關津給過所、關津留難、賫禁物度關、越度緣邊關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
- 五、【外姦入内姦出】烽候不警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九 職制律
- 一、【署置官過限】貢舉考課
- 二、【刺史縣令私出界】在官不直、不上、之官限滿不赴
- 三、【從駕稽違】
- 四、【祭祀】
- 五、【合和御藥誤】御膳、御幸舟船、乘輿服御物、外膳
- 六、【漏泄大事】
- 七、【禁玄象器物】
- 八、【制書稽緩錯誤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 職制律
- 一、【誤犯宗廟諱】奏事及餘文書誤、應奏不奏、代官司署判
- 二、【出使不返制命】
- 三、【匿哀】聽樂從吉、冒榮居官、委親之官、冒哀求仕、父母被囚禁作樂
- 四、【指斥乘輿】
- 五、【驛使稽程】驛使以所賫文書寄人、文書遣驛、乘驛馬
- 六、【在外長官使人有犯】
- 七、【輸納符節遲留】
- 八、【公事稽程及誤題署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一 職制律
- 一、【奉使部送寄人雇人】
- 二、【長吏立碑】
- 三、【請求公事】曲法受財請求
- 四、【枉法贓不枉法贓】强率斂
- 五、【受所監臨贓】乞取强乞取贓、監臨内受饋遺、監臨内借貸役使買賣、遊客乞索
- 六、【律令式不便於事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二 户婚律
- 一、【脱漏增減户口】疾老丁中小
- 二、【僧道私入道】
- 三、【父母在及居喪别籍異財】居喪生子
- 四、【養子】立嫡
- 五、【放良壓爲賤】
- 六、【相冒合户】
- 七、【卑幼私用財】分異財産、别宅異居男女
- 八、【户絶資産】
- 九、【死商錢物】諸蕃人及波斯附
- 十、【賣口分及永業田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三 户婚律
- 一、【占盗侵奪公私田】
- 二、【典賣指當論競物業】
- 三、【婚田入務】
- 四、【旱澇霜雹蟲蝗】部内田疇荒蕪
- 五、【課農桑】
- 六、【給復除】
- 七、【差科賦役不均平及擅賦斂加益】輸税違期
- 八、【婚嫁妄冒】離之正之
- 九、【居喪嫁娶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四 户婚律
- 一、【同姓及外姻有服共爲婚姻】夫喪守志
- 二、【娶逃亡婦女】
- 三、【監臨婚娶】枉法娶人妻妾
- 四、【和娶人妻】七出、義絶和離
- 五、【主與奴娶良人】詐妄嫁娶
- 六、【違律爲婚】定婚年限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五 廄庫律
- 一、【牧畜死失及課不充】檢驗畜産不以實、養療不如法、官畜官車私馱載
- 二、【養飼犧牲】
- 三、【乘駕損傷官畜】官馬不調習
- 四、【故殺誤殺官私馬牛并雜畜】
- 五、【犬傷害人畜】標幟羈絆畜犬
- 六、【以官奴婢畜産借人及自借】畜産損食官私物
- 七、【庫藏搜檢偷盗】
- 八、【假借官物不還】監臨主司以官物私貸借及貸借人
- 九、【損敗倉庫物】
- 十、【財物應入官私】放散官物
- 十一、【輸課税逗留濕惡】監主僦運税物、給受留難、擅開官物印封、輸課税物市糴充者、給受欠剩、官物例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六 擅興律
- 一、【擅發兵】調發雜物供軍
- 二、【給發兵符】揀點征人衛士、征人冒名相代
- 三、【大集校閲】乏軍興、征人稽留、告賊消息與間諜通
- 四、【主將不固守城】臨陣先退、私放征防人還
- 五、【巧詐避征役】鎮戍犯罪
- 六、【出給戎仗】鎮戍番代
- 七、【興造料請】工作不如法
- 八、【私有禁兵器】
- 九、【役功力採取不任用】差遣丁夫雜匠及私役使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七 賊盗律
- 一、【謀反逆叛】唱反、亡命山澤
- 二、【謀殺】
- 三、【劫囚】捉人爲質
- 四、【殺壹家叄人及支解人】
- 五、【親屬被殺私和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八 賊盗律
- 一、【以物置人孔竅】恐迫人使畏懼致死傷
- 二、【造畜蠱毒】毒藥藥人、厭魅呪詛
- 三、【殺人移鄉】
- 四、【殘害死屍】蕃客死許燒葬、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燻狐狸燒棺椁
- 五、【造祅書祅言】
- 六、【夜入人家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十九 賊盗律
- 一、【盗大祀神御物】盗寶印乘輿服御物制書官文書、盗門符兵符門鑰兵器
- 二、【盗毁天尊佛像】
- 三、【發冢】盗園陵内草木
- 四、【盗官私馬牛殺】割牛鼻斫牛脚
- 五、【盗不計贓而立罪名者】
- 六、【强盗竊盗】監主自盗
- 七、【故燒人舍屋因盗財物】
- 八、【恐喝取人財物】因毆擊人奪財物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 賊盗律
- 一、【盗親屬財物】將人盗己家物
- 二、【因盗殺傷人】
- 三、【貿易官物】取人山野刈伐積聚物
- 四、【略賣良賤】和誘良賤、略賣親屬、詃誘雇賣良口
- 五、【共盗併贓依首從法】同謀行盗、叄度行盗、公取竊取皆爲盗、部内有盗及容止盗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一 鬭訟律
- 一、【鬭毆故毆故殺】以兵刃斫射人、保辜、同謀共毆、以威力制縛人
- 二、【宫殿内争毆】
- 三、【毆制使刺史縣令】佐職屬官毆長官、毆本部刺史縣令親屬
- 四、【毆皇親】流外及庶人毆貴官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二 鬭訟律
- 一、【流内毆議貴者】
- 二、【監臨官司毆所部官屬】
- 三、【拒捍州縣使人】
- 四、【良賤相毆】主殺部曲奴婢
- 五、【奴婢毆詈主并過失殺】毆殺傷親屬奴婢
- 六、【夫妻妾媵相毆并殺】毆詈内外親屬并殺、毆詈父母祖父母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三 鬭訟律
- 一、【毆前夫之子及受業師】毆繼父、毆詈殺傷夫之周親以下
- 二、【祖父母父母爲人毆擊子孫却毆擊】復讎
- 三、【誤殺傷】奴婢詈舊主并殺傷
- 四、【戲殺傷】
- 五、【過失殺傷】
- 六、【告反逆】諸色誣告反坐糺彈不實
- 七、【告祖父母父母】告嫡繼慈養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四 鬭訟律
- 一、【告周親以下】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闕
- 二、【奴婢告主罪】誣告本屬刺史縣令
- 三、【投匿名書告人罪】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
- 四、【犯罪陳首】告赦前事、告人罪不得稱疑
- 五、【爲人作辭牒】教令人告事
- 六、【邀車架撾鼓上表自訴事】自毁傷及剺耳
- 七、【越訴】
- 八、【盗賊事發伍保爲告】
- 九、【部内犯罪不糺舉】伍保知犯不舉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五 詐僞律
- 一、【僞造寶印符節】詐爲制書及增減、盗用寶印符節、對制及上書詐、詐爲官文書及增減
- 二、【詐假官】詐承襲、詐稱官捕人
- 三、【詐欺官私取財】妄認良賤、詐除去死免官户奴婢
- 四、【詐爲瑞應】
- 五、【詐教誘人犯法】
- 六、【詐乘驛馬】
- 七、【詐自復除及詐死】詐疾病、詐療病以取財物
- 八、【父母死不解官及詐言父母及夫死】
- 九、【檢驗病死傷不實】詐陷人至死傷、保任乖狀、證人譯人不實
- 十、【官司知詐冒聽行與同罪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六 雜律
- 一、【坐贓】
- 二、【國忌私忌】
- 三、【私鑄錢】
- 四、【走車馬傷殺人】彈射傷殺人、施槍作坑穽傷殺人
- 五、【醫藥故誤傷殺人】丁匠防人疾病請給醫藥
- 六、【受寄財物輒費用】公私債負、官吏放債
- 七、【錯認良人爲奴婢子孫】
- 八、【愽戲賭財物】
- 九、【營造舍宅車服違令】侵巷街阡陌、占固山野之利
- 十、【犯夜】
- 十一、【征行出使疾病身死】
- 十二、【剩給傳送】不應入驛而入
- 十三、【諸色犯姦】良賤相姦所生男女
- 十四、【校斗秤不平】器物絹布行濫短狹、市價不平、私作斗秤、賣買不和而較固取者、買畜産不立市券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七 雜律
- 一、【市衆中故相驚動】
- 二、【不修隄防】盗決隄防
- 三、【官船私載物】行船茹船不如法
- 四、【失火】倉庫内不得燃火、非時燒田野、故燒公私舍宅蠶簇
- 五、【棄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壇】棄毁寶符節印制書
- 六、【私發官文書印封】
- 七、【主守官物亡失簿書】
- 八、【食官私瓜果】
- 九、【棄毁官私器物樹木】毁人碑碣廟主
- 十、【停留軍器不輸】棄毁亡失備償
- 十一、【地内得宿藏物】得闌遺物
- 十二、【違令及不應得爲而爲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八 捕亡律
- 一、【將吏追捕罪人】傍人捕送、道路人助捕
- 二、【被强盗鄰里不救助】
- 三、【征人防人逃亡】流徒囚人逃亡、宿衛人逃亡、丁夫雜匠工樂雜户逃亡、非逃亡浮浪他所、官户奴婢逃亡、在官無故逃亡
- 四、【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】主守不覺失囚
- 五、【部内容止逃亡】知情藏匿罪人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二十九 斷獄律
- 一、【應囚禁枷鏁杻】枷杻式樣、有官品及有邑號犯罪合禁推
- 二、【與囚金刃等令自殺及得解脱者】
- 三、【死罪囚雇倩人殺】
- 四、【受囚財教導令翻異】
- 五、【囚應請給醫藥衣食】減囚食、囚病、矜卹囚人
- 六、【不合拷訊者取衆證爲定】老疾不得身自論對、囚攀引人、訊囚、拷囚、鞫獄、移囚、移推
- 七、【決罰不如法】
- 重詳定刑統卷第三十 斷獄律
- 一、【監臨官捶迫人致死】
- 二、【斷罪引律令格式】應言上待報
- 三、【官司出入人罪】赦前斷罪輕重不當
- 四、【遇赦不原】知有赦故犯、徒以上呼囚告家屬罪名
- 五、【緣坐應没官不没官】徒流人配送稽留、應備輸没入違限不輸
- 六、【推斷懷孕婦人】
- 七、【決死罪】諸州斷遣死罪申奏、避事不便斷獄
- 八、【斷罪不當】役徒應役不役及病愈不陪日
- 九、【縱死囚逃亡】
- 十、【疑獄】
- 引證書目
常见问题
本书的底本和通行本有什么不同?
据简介,本书以目前所知《宋刑统》最早的明抄本为底本,并参稽群书进行校勘、说明和复原。相较此前通行各版本,本书强调版本权威、校证精详和忠于原本,适合需要考察文本原貌的研究者使用。
没有法制史基础能读这本书吗?
本书是古籍校证成果,涉及大量文言条文、版本异文和校勘术语,缺乏法制史与古籍阅读基础的读者会较吃力。建议先阅读宋代法制史通论和《宋刑统》体例介绍,再进入本书,或将其作为工具书按需查阅。
本书对宋代社会研究有什么帮助?
据简介,《宋刑统》是研究宋代法制和宋代社会最基本的参考书之一。本书通过精详校证提供更可靠的文本基础,研究者可据此考察宋代法律条文及其社会背景,但本书本身不是宋代社会史通论,需结合相关研究使用。
读者评论
查询本书
本站为索引目录:「全网查询」由您发起、在您的浏览器中运行,所列入口均指向第三方站点,请自行判断可用性。
作者简介
窦仪
作者
窦仪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史上一位值得关注的人物。公开资料有限,其籍贯、生卒年与仕宦经历均未见确切记载,但从传世作品可以推知其人大致活动于宋代初期,并深度参与了当时律法的整理与定型工作。库内收录其作品三种,包括《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》《宋刑统校证》与《刑统》,均围绕宋初刑统这一核心法典展开。其中《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》直接关联建隆年间详定刑统的编纂事宜,可见窦仪在律典条文的裁定与成书上用力甚勤;《宋刑统校证》则体现后世学者对该法典的校勘与整理,而《刑统》可视为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呈现。其写作以律令条文为主体,体例严整,用语简括,属典型的法典编纂风格。这些作品为研究宋代法制沿革提供了基础材料,也影响了后世对传统刑律体系的认知。库内将其归入文学鉴赏、考试等分类,或与文本的阅读研习用途相关。